主页 > imtoken钱包最新版下载 > 虚拟货币在中国挖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虚拟货币在中国挖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imtoken钱包最新版下载 2023-02-05 05:07:48

专业领域:新型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授信罪”、“包庇罪”、“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经营罪”、“开赌场罪” (虚拟货币领域)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投融资商业纠纷、虚拟货币交易、外贸外汇等。 “家庭采矿”;挖矿是否必须“耗电耗能”; 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从“非法金融活动”等多角度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在国内监管政策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形势下,各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查处、处罚和撤消。有的“矿工”遭遇“矿”被查封、“矿工”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有的“矿友”买了几个“矿工”放在自己家里“挖矿”,还被查处,并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保证/承诺不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否违法?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发现,可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节约能源法》);2、《决定国务院公布实施(国发[2005]40号)《2005年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5年12月2日;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办〔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2021年9月24日下发;4、《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2021年第49号)”(以下简称s 《2021 年决定》),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自《924通知》发布以来,该通知已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所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存在通知下发前的“挖矿”活动能否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查处?我们认为,不能以“一刀切”的思路查处一切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区别对待、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一、通知1号指出,退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风险日益突出。环节,盲目无序发展不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减排有不利影响。那么个人在家里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很大的耗电量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以看出, 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和加速退出存量项目有序进行。因此,当地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时不能实行“一刀切”,直接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通知三、第三条明确,在整顿虚拟货币cy“挖矿”活动,对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梳理和调查对象是企业,个人“挖矿”不是调查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不管“地雷”的大小不是调查对象,也不是违法行为,我们将在最后进行分析。

文章四、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十三项规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 ,实施“淘汰型”企业电价。 ,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前有库存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电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高电价,但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属于行政违法。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类”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新增上市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作为淘汰行业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第 40 号)。本文明确,2021年12月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21年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被列为淘汰行业之前,应按《2005年决定》中禁止投资的相关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给比特币矿场供电违法

《2005年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是效力层面的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在效力上属于部门性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的“挖矿”行为。 《2005年决定》第19号规​​定,淘汰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间,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高电价……对未按期淘汰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 "适用于企业,规范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改前,适用《2005年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投资,对已投资的企业限期淘汰列入目录的“矿业”项目,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经国家发改委修订后,企业“采矿”项目将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个人“挖矿”行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关于淘汰行业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均不适用。

给比特币矿场供电违法

如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产业,“矿机”被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适用《节能法》。 “第71条规定了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企业,而不是个人。(一)个人‘采矿’是违法行为吗?我们上面分析过,‘采矿’是一个淘汰行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被视为“矿机”,是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依据《节能法》第七十一条受到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处罚对象仅限于企业,而非个人。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哪个?“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个人和企业在“924通知”下发后继续从事“挖矿”活动的,是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但在实施处罚时,要注意处罚的时限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只有在通知发出后继续执行的行为。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运用《924通知》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应依法区分是现有项目还是新项目?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型的“矿机”还是只是少数的“矿机”或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究对象,是否受到处罚。该行为是否违法。

给比特币矿场供电违法

特别是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是否已经达到行政处罚级别,是否应该更准确的界定?即使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不能生搬硬套甚至误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无论其行为的性质、违法的后果、损害的程度如何,无论是否适用对象正确与否。一般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但应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加重没收处罚。无论是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无论“矿场”大小、“矿机”数量等,均处没收行政处罚,“一实行“一刀切”的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仅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化等行政基本原则,而且涉嫌行政违法,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补救权。 (二)个人“挖矿”是否涉嫌犯罪?《924通知》第5条第16项规定“严厉打击以个人名义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活动”虚拟货币“挖矿””“利用虚拟货币“挖矿”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简单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第225条《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 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没收财产:(一)无照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物品(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营活动)(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给比特币矿场供电违法

根据刑法上述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行政法规。 ,涉嫌非法经营。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也涉嫌非法经营。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条例》(《2005年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部门规定性质)规定的淘汰行业)。 ,即禁止经营的行业,所以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是被行政法规禁止的。但是,“挖矿”行为并不是“商业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见给比特币矿场供电违法,商业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挖矿”的过程就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商品的生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没有明确承认虚拟货币是一种商品或虚拟货币。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不属于非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费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信访举报》企业,并公布报告方式。

给比特币矿场供电违法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次印发《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征求意见稿)》,发布《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征求意见稿)》,发布《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征求意见稿)”,并发布了《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公开征求意见为依据。1月20日,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差别化电《虚拟货币“挖矿”电价政策》(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其中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差别电价政策,实行“淘汰型”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 (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收益;(3)它禁止擅自接入低电价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打击虚拟货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山”,其管辖范围内“矿山”的查处、处罚和清除,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问题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有关事项的通知》 《虚拟货币“挖矿”电价差价政策实施(浙发改价函[2022]69号))》,其中规定:(1)虚拟货币“矿”电实行差价电价政策电价,涨价标准为0.50元/千瓦时; (2)对于同一电力用户,如果有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电力与其他用电混合使用,则对所有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更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2022]77号)”,其中规定: (1)“挖矿”设备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定《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节能法》,立即停止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并依法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文章对“矿机”设备进行了列举定义,即“矿机”的定义,不同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中对“矿机”活动的定义,更高级规范性文件,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过《924通知》中对“挖矿”活动的定义;相关规定立即停止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并依法予以没收。该条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受到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不同。有悖原则,不符合情节轻重的处罚原则,不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实施虚拟货币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币“矿”电》规定:(1)将虚拟币“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0.80元/度;( 2)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优惠(不能享受电价补贴)。除上述外通知,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任何查处信息给比特币矿场供电违法,明确虚拟货币“挖矿”相关规范性文件其管辖范围内的虚拟货币“矿场”的处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对虚拟货币报告方式进行整改的公告》货币“挖矿”活动,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大落实差电整治力度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关停电价(川发改电价规[2022]186号)》规定:(1)虚拟货币各类用电实行不同电价”矿”活动。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本通知发布之日前, 计量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至“采矿”活动终止之日;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和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关于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924通知》等相关规定。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于拟币“挖矿”活动的监管。通知》等相关规定。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和省级政府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查处清理政策文件,行政机关要准确参照相关法律依法查处、退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根据行为性质和违规后果严重程度做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执法和“一刀切”全部”。“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分析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不宜直接适用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没收设备等行政处罚。但我们仍强烈建议“矿工”应积极支持和响应各级政府监管机构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配合各级监管机构尽快清除“挖矿”活动。设备与“矿场”,充分意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和公共利益,对使用虚拟货币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挖矿”活动实施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财产损失。原创文章,欢迎转载/合作/寻求法律帮助;非法转载将受到法律制裁。